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95079.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5492.1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7004.5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3917.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元,鉴定费216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475元。由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各负担90元,被告***、***共同负担115元,被告***、***共同承担1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