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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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利息90486.55元及罚息387.66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律师费5000元; 二、以借款本金7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69%基础上加收50%确定的年利率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未偿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由被告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第一项一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付清(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71元,减半收取3388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38885.5元,由被告东营市喜文化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