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未出账本金48750.12元,支付截至2018年9月2日的出账本金、违约金、利息合计5976.11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编号为330022887454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财产保全费567元,合计17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3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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