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286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286号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余春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序,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辉,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悦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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