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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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286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286号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余春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序,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辉,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悦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