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蓝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飞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飞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该款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惠州市飞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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