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惠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惠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机台班费44030元; 二、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