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1501元(已给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5000元、死亡赔偿金75000元,小计110000元,以上合计111501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原告死亡赔偿金345550元[(38305元×20年-75000元)×50%]、丧葬费15771元(5257元×6月×5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87元(91.6元×3人×5天×50%)、被扶养人***生活费14509元(5345.5+24437×6×50%÷4÷2)、被扶养人***生活费29782元(14509+24437×5×50%÷4)、被扶养人***生活费4582元(24437×3÷2×50%÷4)、被扶养人***生活费10691元(4582+24437×3÷2×50%÷3)、交通费400元(800×50%)。以上合计421972元。

案件受理费9135元,减半收取计45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95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613元。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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