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59237.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79699.66元[(178450.46元-59237.8元-5356元)x70%],合计138937.46元,扣除已垫付款10000元,还应支付128937.4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东支行62×××70账号117491.66元;支付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孝顺支行62×××72账号11445.8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749.2元[(116122.66-9000)x5%x70%],已履行完毕。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5763.8元[178450.46元-138937.46元-(116122.66元-9000元)x5%x70%]。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东支行62×××70账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204元;鉴定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30元,被告***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