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雪莲东路3号楼商铺(魅惑酒吧)租赁期满时该合同解除;

二、被告***负责拆除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雪莲东路3号楼商铺(魅惑酒吧)的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被告***拆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被告***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被告***向原告***缴纳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雪莲东路3号楼商铺(魅惑酒吧)2018年至2020年暖气费,共计19488元;

四、驳回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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