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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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605.8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交通事故垫付款71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承担1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