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00,999.2元;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00,999.2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再审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原审原告***负担2,934元,原审被告***承担2,852元;诉讼保全费1,63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854元,原审被告***承担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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