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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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2019年1月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2386元及利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2.34元,减半收取5141.17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1.17元(原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万和鼎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473.17,由被告***承担2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382.34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