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桂平市华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桂0125执87号 覃重阳、覃金红: 你与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25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敏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蓝敏支付借款本金6806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8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4日开始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1元,律师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99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 账户名称:上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6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温晓晖联系电话:0771-52××××6本院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城西街1号邮编:5305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