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寓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铂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沪0113执55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第三人上海寓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19)沪0113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沪0113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