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寓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铂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沪0113执55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30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未缴纳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分别对第三人上海寓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19)沪0113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上海敬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沪0113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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