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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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