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8-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