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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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1年1月至3月共计3个月的收益384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26.88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