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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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2,8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2,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2,8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