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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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缴275元,应退还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