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市第三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漳州市芗城汽车教练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1862.46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81862.4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漳州市芗城汽车教练所应连带赔偿***2600元,因***已支付3000元,***应返还***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92元,减半收取计1571.46元,由***、漳州市芗城汽车教练所负担923.28元,由***负担64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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