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198150.13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浙(2018)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546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