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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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恢复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通许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豫0222执恢169号

厉国平、戚万**:

你与赵国新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国新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赵国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执行费1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

账户名称:通许县人民法院

账号:95×××3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赵丹联系电话:0371-24935401

本院地址:河南省通许县咸平大道邮编:475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222执恢169号

厉国平、戚万**:

你/你单位与赵国新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豫0222执196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赵国新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通许县支行

账户名称:通许县人民法院

账号:95×××30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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