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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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丰支行账户(账号:31×××72)的存款50000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账号(44×××96)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位于新丰县丰城镇城西祠堂村面前段的房屋(证号:2498314)在25万元额度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