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7,62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507,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9,560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负担9,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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