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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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包装相近似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在《齐鲁晚报》、《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4元,由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负担2084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