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招远市安盛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和***死亡赔偿金18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和***死亡赔偿金379772.4元及***和***为杨玉凤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21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招远市安盛运输有限公司为***、***和***垫付的费用51000元; 四、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4元,由***负担47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和***负担29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