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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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68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2020年6月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1999年2月16日起到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00元(含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