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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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4,804.58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8日的利息、复利共39,979.38元,本息共计274,783.9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4,804.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息5.7166667‰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2元,减半收取计2,71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