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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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1465号 熊超、蒋朝奎: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超与被执行人蒋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43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一、蒋朝奎应向熊超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10000元X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蒋朝奎承担。被执行人蒋朝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10324元【包括货款10000元、利息24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熊超已预交)、执行费50元】,收取执行费50元上交国库后,余款10274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1303民初43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蒋朝奎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