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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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原告***1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陕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