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理赔款20028.28元,并支付以20028.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保费8550.9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依法减半收取4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