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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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08195.43元;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应向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事故损失435845.63元及违约金4049元;债务抵销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8300.8元;

二、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8300.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41元、保全费1850元,由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41元、保全费3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08元,由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负担3686元,由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22元。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预交的应由其他当事人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6241元、保全费3150元,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应由其他当事人负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6241元、保全费31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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