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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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8467.5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1元,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