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口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口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4日的利息14618.69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口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11幢3单元402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1)字第1-10**项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15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余额1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6元,依法减半收取5473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029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