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县铜冶镇人民政府
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17,899.15元及利息(利息以817,899.1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2元,减半收取计6,116元,由***负担183元,由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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