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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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50万元及截止2021年3月1日的利息299330.8元,此后的利息分段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止;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位于信阳市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元宝山社区城关镇西关村十字路队102.202(豫(2019)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5624号)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原告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59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