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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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信阳市浉河区郝怀涛果品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郝怀涛果品批发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郝怀涛果品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保全费、交通住宿费等维权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150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郝怀涛果品批发部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