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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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3577619号和第3577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枫丹白露”字样; 三、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十堰市枫丹白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