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原告深圳市爱车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与被告***、被告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2020年2月11日签订的《深圳市爱车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被告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原告深圳市爱车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支付承包费47060元; 三、被告***、被告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原告深圳市爱车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三项被告***、被告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原告***、原告深圳市爱车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0元,被告负担2343元。原告已预交的3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343元。被告***、被告深圳市一九八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