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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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原三水市大塘镇永丰村委会塘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府集建字(2000)第062××××号、现地址为佛山市三水区××××××××××号]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