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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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81448.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为7156.06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1448.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付律师费39544.17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就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路凯蓝滨江名门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0.74元,财产保全费4160.74元,合计970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