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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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 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5月17日的逾期本金2478.8元、逾期利息1393.18元、逾期罚息34.91元,合共3906.8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 三、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财产保全费1272.19元,合共292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负担2000元,由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