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411执648号

(2021)浙0411执恢**号

申请执行人毛丽娟、被执行人朱良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毛丽娟与被执行人朱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12500元、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5248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9)浙0411执648号、(2021)浙0411执恢139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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