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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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411执648号 (2021)浙0411执恢**号 申请执行人毛丽娟、被执行人朱良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毛丽娟与被执行人朱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12500元、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5248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9)浙0411执648号、(2021)浙0411执恢139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