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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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隆展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8659.0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8659.0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96647.74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3元,由原告负担1373元,被告绍兴隆展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747元,被告***负担2747元,被告***负担6866元,三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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