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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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4000元,并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6%计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2元,减半收取计5401元,由原告***负担1360元,由被告***负担4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