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33.28元,并支付利息421.91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