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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