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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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阳市南马镇丹诺建材商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21执50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伟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57342元、仲裁案件受理审理费用2568元和执行费79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执行款59910元和执行费799元。申请执行人汪伟收到款项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嘉兴市仲裁委员会(2020)嘉仲字第263号裁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浙0421执50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