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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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0858.29元,合计25858.2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负担808元,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