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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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00元利息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00,000.00元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00,000.00元从2019年6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5.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应付款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40,000.00元)。 二、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