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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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2002司救执3号 救助申请人彭罗英,女,1969年6月**日生,汉族,住***。 彭罗英、陈泓利、陈苗与凌慧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凌慧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凌慧东赔偿彭罗英经济损失26473元(其中丧葬费25233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4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驳回彭罗英、陈苗、陈泓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凌慧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16)川20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交由本院执行。救助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陷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彭罗英因凌慧东的犯罪行为丧失亲人,精神和经济均受到巨大打击,其身患癌症,家庭经济困难,凌慧东无赔付能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之规定,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彭罗英国家司法救助金26473元。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